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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科学技术协会

实施《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细则

(2023年11月7日宝鸡市科学技术协会第八次代表大会通过)

根据《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结合宝鸡市科学技术协会实际,修订《宝鸡市科学技术协会实施〈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宝鸡市科学技术协会是宝鸡市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群众组织,是中国共产党宝鸡市委员会领导下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促进宝鸡科学技术事业繁荣进步、推动我市创新驱动发展的重要力量。

宝鸡市科学技术协会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地方组织,接受陕西省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宝鸡市委员会的组成单位。

第二条 宝鸡市科学技术协会坚持以下宗旨: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历次来陕考察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科普工作的重要论述,坚持科技是第一生产力、人才是第一资源、创新是第一动力,坚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主动融入和服务新发展格局,充分发挥科协作为全市创新体系重要组成部分的作用。

牢牢把握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要求,建设开放型、枢纽型、平台型科协组织,坚持为科技工作者服务、为创新驱动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党和政府科学决策服务,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科技智库作用的发挥和彰显。

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群团发展道路,最广泛地把广大科技工作者团结凝聚在党的周围,自觉履行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的使命担当,为推动宝鸡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科技支撑。

第三条 宝鸡市科学技术协会由市级学会、协会、研究会(以下简称:市级学会)和县(区)科学技术协会以及基层组织组成。

第四条 宝鸡市科学技术协会党组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加强对业务工作和党的建设的领导,确保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

第五条 宝鸡市科学技术协会倡导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风尚,弘扬科学家精神,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以及本《实施细则》开展工作。

第六条 宝鸡市科学技术协会高举爱国主义旗帜,加强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科学技术交流,维护民族团结,促进祖国统一。

第七条 每年5月30日为“全国科技工作者日”。

第二章

第八条 引导科技工作者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密切联系科技工作者,反映科技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建设有温度、可信赖的科技工作者之家。

第九条 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倡导学术民主,优化学术环境,促进学科发展,推进全市创新体系建设。

第十条 组织科技工作者开展科技创新,开展科技志愿服务,参与科学论证和咨询服务,坚定创新自信,着力攻克关键核心技术,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助力创新驱动发展,促进科技创新与经济社会发展深度融合。

第十一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大力实施《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规划纲要》,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推广先进技术,传播科学思想,倡导科学方法,捍卫科学尊严,提高全民科学素质。

第十二条 健全科学共同体自律功能,推动建立和完善科学研究诚信监督机制,促进科学道德建设,加强科技伦理建设,涵养优良学风,宣传优秀科技工作者,培育科学文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十三条 组织科技工作者参与省市科技战略、规划、布局、政策、法律法规的研究、咨询和制定,参与省市有关事务的政治协商、科学决策、民主监督工作,建设新型宝鸡高端科技创新智库。

第十四条 组织市级学会有序承接科技评估、工程技术领域职业资格认定、技术标准制定、科技奖励推荐等政府委托工作或转移职能。

第十五条 注重激发青少年科学兴趣,推进科技人才队伍建设,造就更多全省乃至全国一流水平的科技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培养具有较强竞争力的青年科技人才后备军。表彰奖励优秀科技工作者,举荐科技人才。

第十六条 开展国际科学技术交流活动,促进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发展同国(境)外科学技术团体和科技工作者的友好交往,为国际科技组织和海外科技人才来宝交流合作、创新创业提供服务。

第十七条 加强科普场馆的建设指导和管理,兴办符合宝鸡市科学技术协会宗旨的社会公益性事业。

第三章

第十八条 宝鸡市科学技术协会实行团体会员制。

学(协)会和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协会、企业科学技术协会等基层组织,符合条件的,经批准可成为同级科学技术协会的团体会员。

县级以上科学技术协会可发展团体会员。

学会和基层组织发展个人会员。支持学会发展宝鸡市以外、港澳台和外籍名誉会员,吸纳港澳台和外籍科学家在学会担任名誉职务。

第十九条 团体会员的权利:

团体会员可推选代表参加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监督权。参加科学技术协会的活动,对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并进行监督。

第二十条 团体会员的义务:

团体会员必须遵守《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和本《实施细则》,接受科学技术协会的领导,执行科学技术协会的决议和决定,开展符合《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和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各项活动,承担科学技术协会委托的工作任务。

个人会员的权利和义务由学会和基层组织章程规定。

第四章 领导机构

第二十一条 宝鸡市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和它选举产生的宝鸡市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是宝鸡市科学技术协会的领导机构。

宝鸡市科学技术协会常务委员会是宝鸡市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

第二十二条 宝鸡市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宝鸡市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召集。特殊情况下,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二十三条 宝鸡市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和选举办法由常务委员会决定,其代表经市级学(协)会和县(区)科学技术协会、企事业单位科学技术协会及有关方面民主协商,选举产生,实行任期制。

第二十四条 宝鸡市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宝鸡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审议和批准宝鸡市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工作报告;

三、制定和修改《实施细则》;

四、选举产生宝鸡市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

五、决定宝鸡市科学技术协会事业发展规划及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宝鸡市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由常务委员会召集。

第二十六条 宝鸡市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宝鸡市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宝鸡市科学技术协会主席、副主席和常务委员会委员,组成常务委员会;

三、审议宝鸡市科学技术协会年度工作报告;

四、决定授予荣誉职务;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宝鸡市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领导宝鸡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实施宝鸡市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确定的任务,批准宝鸡市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委员的变更、增补或撤销,会员的接纳、退出或处理;提出常务委员会委员、宝鸡市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副主席的调整意见,并提交宝鸡市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会议批准,报陕西省科学技术协会备案。

常务委员会会议一般每半年举行一次,由主席召集,也可由主席委托副主席召集。

第二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置若干工作委员会,协助审议需经常务委员会审定的有关事项。

第二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宝鸡市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会议;

二、执行宝鸡市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宝鸡市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会议的决议;

三、组织并监督本《实施细则》的实施;

四、根据工作需要,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或负责人为宝鸡市科学技术协会顾问;

五、决定常务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的设置和变动及其组成人员;

六、领导各工作委员会工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条 宝鸡市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委员和常务委员会委员应遵守纪律、严守细则,认真履行职责。宝鸡市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无故缺席委员会会议,没有正常履行职责的,一般应辞去委员会委员职务;常务委员会委员三次无故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没有正常履行职责的,一般应辞去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

因严重违纪受到查处或受到刑事处罚的,撤销委员职务,同时终止宝鸡市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代表资格。

第五章 市级学会

第三十一条 市级学会是按自然科学、技术科学、工程技术及相关科学的学科领域组建,或以促进科学技术发展和普及为宗旨的社会团体。

第三十二条 加入宝鸡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市级学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承认《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遵守本《实施细则》;

二、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规定依法登记;

三、学会负责人应在相关领域有重要影响,会员数量达到一定规模;

四、有健全的党组织,能正常开展党的工作;

五、经常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具有较强的服务科技创新、决策咨询和科学技术普及能力,根据自身条件开展编辑出版科学技术或科学普及刊物;

六、有实体办事机构、固定办公场所、专兼职工作人员和经费来源。

第三十三条 符合本章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市级学会可向宝鸡市科学技术协会提出申请,经批准即为宝鸡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团体会员,接受宝鸡市科学技术协会的领导和相应省级学会的业务指导。

第三十四条 市级学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四至五年举行一次,讨论决定学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审议和批准学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制定、修改学会章程,选举新的理事会、监事会。市级学会办事机构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十五条 市级学会享有的权利:

选举代表参加宝鸡市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对宝鸡市科学技术协会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并进行监督;在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及本《实施细则》范围内制定各自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

第三十六条 市级学会履行的义务:

执行宝鸡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决议,承担并完成宝鸡市科学技术协会委托的任务;向宝鸡市科学技术协会报告年度工作计划、总结和统计报表等。

第三十七条 市级学会退出宝鸡市科学技术协会,须经宝鸡市科学技术协会批准。

第三十八条 市级学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宝鸡市科学技术协会批准,给予限期整改、警告、撤销团体会员资格等处理:

一、履职不力、组织涣散、未按期换届的,责令限期整改;

二、限期整改后仍无明显改进的,经批准,给予警告;

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严重违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和本《实施细则》,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经常务委员会批准,撤销团体会员资格。

第六章 县(区)科学技术协会

第三十九条 县(区)科学技术协会是县(区)党委领导下的人民团体,由县(区)学会和企事业单位、乡镇、街道及社区科学技术协会(科学技术普及协会、农业专业技术协会)组成,接受宝鸡市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

县(区)学会接受同级科学技术协会领导,接受相应市级学会业务指导。

第四十条 县(区)科学技术协会一般应设立党组,结合本地实际履行职责,定期向同级党委和上一级科学技术协会报告工作。

第四十一条 县(区)科学技术协会执行《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和本《实施细则》以及宝鸡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决议,推选代表参加上级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

第四十二条 县(区)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决定本县(区)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审议其委员会的工作报告,选举本县(区)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决定其重大事项。宝鸡市科学技术协会负责人一般应到会指导。

县(区)科学技术协会应注重吸纳教育、医疗卫生、农业技术推广等领域的机构负责人进入领导机构。

县(区)科学技术协会主席、副主席选举结果应报宝鸡市科学技术协会备案。

第七章 基层组织

第四十三条 科技工作者集中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医院、企事业、园区等单位,经党组织隶属关系所在地的科学技术协会审批,可以建立科学技术协会(科学技术普及协会)等基层组织。

乡镇(街道)、村(社区)可以建立科学技术协会(科学技术普及协会、农村专业技术协会)等基层组织。

第四十四条 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医院、企事业、园区等单位科学技术协会受所在单位党组织领导,接受宝鸡市科学技术协会或所在县(区)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

第四十五条 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医院、企事业、园区等单位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决定本单位科学技术协会工作任务,审议和批准其委员会的工作报告,选举产生本单位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

第四十六条 乡镇(街道)、村(社区)等建立的科学技术协会(科学技术普及协会、农村专业技术协会)等科协组织接受同级党组织领导,接受县(区)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

第四十七条 基层组织应立足自身特点,动员和组织科技工作者开展学术交流,普及科学技术,推广实用技术,推动科技创新,发挥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

第四十八条 基层组织应大力发展个人会员,及时准确反映基层科技工作者建议、意见和诉求,建好科技工作者之家、密切联系广大科技工作者,竭诚为科技工作者服务。

第八章 工作人员

第四十九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按照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标准,加强对工作人员的管理,建设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

第五十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工作人员应热爱科学技术协会的事业,牢固树立为科技工作者服务的思想,持续改进工作作风,深入实际和基层,广泛联系和真诚服务科技工作者,不断提高政策水平、专业技能和社会服务能力。

第五十一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要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养和教育,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培训工作,提高工作人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

第五十二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及所属团体工作人员应自觉加强纪律和道德约束,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共同维护科学技术协会作为科技工作者之家的良好形象,不得肆意贬损诋毁。如有违犯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理。

第九章 经费及资产管理

第五十三条 经费来源:

一、财政拨款;

二、资助;

三、捐赠;

四、会费;

五、企事业收入;

六、其它收入。

第五十四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可建立学术交流、科学技术普及、人才举荐和表彰奖励等专项基金。

第五十五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的经费、资产及国家和地方拨给科学技术协会的不动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各级科学技术协会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的资产隶属关系不得随意改变。

第十章

第五十六条 宝鸡市科学技术协会简称宝鸡市科协。

宝鸡市科学技术协会会址设在宝鸡市行政中心2号楼。

宝鸡市科学技术协会英文全称为:BAOJI ASSOCIATION FOR SCIENCE AND TECHNOLOGY,缩写为BJAST。

科学技术工作者简称科技工作者。

第五十七条 宝鸡市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依照本《实施细则》制定、修订相关管理办法。

第五十八条 市级学会可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规定和本《实施细则》制定《章程》。

第五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属宝鸡市科学技术协会。

第六十条 本《实施细则》经宝鸡市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通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