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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8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金桥工程”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金桥工程”是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思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促进科技与经济相结合而开展的实践活动。是发挥科技群众团体优势,推进科技成果和生产应用之间、科研院所和企业之间、跨地区跨行业和跨部门之间更加有效的合作,为促进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在科技与经济之间架设的一条相互连通、相互促进的“金桥”。 第三条 “金桥工程”实施分级管理。市为一级;县区、企业科协、院校科协、市级学(协)会、科技咨询机构为二级。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宝鸡市科协设“金桥工程”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全市的“金桥工程”工作。主要职责是: 1、研究、拟定“金桥工程”工作的总体规划和实施方案; 2、分析“金桥工程”实施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办法; 3、负责全市“金桥工程”项目的立项、实施、验收等工作; 4、调查研究、总结经验、宣传典型、表彰奖励,推动“金桥工程”项目的实施; 5、协调“金桥工程”工作中各方面关系,提高工作效率。 第五条“金桥工程”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咨询服务中心。各县区、企业科协、市级学(协)会及科技咨询机构可根据需要,设立“金桥工程”领导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本县区及本单位“金桥工程”工作。
第三章 项目类别和条件
第六条 “金桥工程”项目类别:1、技术咨询;2、技术服务;3、技术推广;4、技术改造;5、技术转让;6、产品开发;7、技术协作;8、技术攻关;9、技术承包;10、技术引进。 专业分类:能源、电力工程(含电机)、信息工程(含邮电、计算机)、自动化、机械、化工、环保、冶金、建筑、纺织、地矿、交通(含汽车、火车)、食品、医药、农业、林业、畜牧、水产、水利、轻工、其他。 第七条 凡申请“金桥工程”立项的项目必须具有三个要素,即项目持有方、项目需求方和项目架桥方。架桥方应为各级科协及所属团体。申报项目应有合同书或协议书等文件,科协及所属团体没有做架桥工作的,不能申报“金桥工程”项目。 第八条 “金桥工程”项目应为下列项目之一: 1、对本地区或本行业(企业)的经济建设、科技进步、社会发展有较大影响的项目; 2、高新技术应用项目; 3、实用技术推广项目; 4、高产、优质、高效农业项目; 5、帮助大中型企业技术进步和扭亏增盈,效益显著的项目; 6、帮扶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提高技术水平、管理水平成绩显著的项目; 7、技术引进或技术出口效益好的项目; 8、环境保护或其它具有较好社会效益的项目; 9、厂会协作项目。
第四章 项目的申报和管理
第九条 “金桥工程”项目每年申报一次,由县区科协、企业科协、院校科协、市级学(协)会和科技咨询机构负责归口汇总申报,同一项目不重复立项。申报时间为每年4月30日之前,申报时应填写《宝鸡市金桥工程项目立项申报表》。 第十条 市科协“金桥工程”办公室负责收集、审查、汇总 。并编制《金桥工程项目立项表》,于当年6月30日前公布。 第十一条 凡立项的“金桥工程”项目,各申报单位应作为重点项目进行管理并确保按计划完成。 第十二条 县区科协、企业科协、市级学(协)会、科技咨询机构应对“金桥工程”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和验收。市“金桥工程”办公室将对重点项目进行抽查。
第五章 经费
第十三条 “金桥工程”管理经费由各级科协列入预算,项目经费可从以下渠道筹集: 1、合同及业务收入; 2、项目采用单位提供; 3、社会捐助。
第六章 奖励
第十四条 设立宝鸡市“金桥工程”项目奖和组织奖。 第十五条 “金桥工程”表彰奖励每两年一次,由市科协“金桥工程”领导小组负责实施。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金桥工程”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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