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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8月修订)
第一条 为了推动“金桥工程”工作,促进科技成果尽快转化为生产力,根据中国科协“金桥工程”奖励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分为“金桥工程”优秀项目奖、优秀组织奖两种。优秀项目奖分一、二、三等奖,主要奖励在实施“金桥工程”中取得显著成效的项目。优秀组织奖,主要奖励在实施“金桥工程”中成绩显著的各级科协及搭桥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对列入市科协“金桥工程”立项,并实施完成取得经济效益的项目可参与评审“金桥工程”项目奖。“金桥工程”项目经济效益是指:在项目实施后,工业项目年度增加的利税,农业项目年度增加的收入,建设项目节约的资金。参与评奖的项目以验收表为准,验收表上验收意见栏内必须有项目采用单位的意见及公章。 第四条 评定原则:“金桥工程”表彰奖励工作两年评定一次。由市科协组织有关专家对两年立项并验收的“金桥工程”项目进行审查,以项目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科技含量、先进程度、项目的产值及利税、中介收入等指标进行评审,评出项目一、二、三等奖。组织奖以申报的及时程度、搭桥单位的重视程度、检查、验收结果等综合指数进行评审。 第五条 奖励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获奖项目、单位和个人由市科协颁发荣誉证书、奖牌或奖杯。项目收益单位应给予获奖单位和个人办法一定数额的奖金。市科协视财力情况对获奖项目和个人进行奖励。 第六条 “金桥工程”奖励范围为组织或实施“金桥工程”的县区科协、市级学会、协会、研究会,企业科协、院校科协、咨询机构,市科协直属单位和个人。 第七条 申报“金桥工程”奖励的项目必须是验收过的项目,并应填写申报表一式三份,附相应文件资料。其申报项目要求验收表内容完备、签章齐全。 第八条 评审工作由市科协“金桥工程”领导小组牵头,成立专家评审小组,负责奖励项目的评审。评审结果由市科协主席办公会审定。评审的具体工作由市科协“金桥工程”办公室组织。 第九条 有条件的县区科协、市级学(协)会、企业科协、咨询机构可对本单位“金桥工程”工作制定奖励办法。 第十条 本《奖励办法》由市科协“金桥工程”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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